发布日期:2025-03-19 20:50 点击次数:58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盛虹转债”
(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8 元(含最后一
期利息)。
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3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开
发行了 5,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江苏东方盛虹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等有关条款规定,在“盛虹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盛虹转债”
一、“盛虹转债”基本情况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8 元(含最后一
期利息)。
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的联合〔2020〕2779 号《信用等级公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
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2021〕3928 号、〔2022〕4247
号、〔2023〕3619 号、〔2024〕4814 号《信用评级公告》,确定维持公司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盛虹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盛虹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单张面值 100 元,10 张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 元(含
税)。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12.00 元;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
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盛虹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盛虹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 289 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
中心研发大楼西楼 8F
咨询电话:0512-63573480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